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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 整改情况公示
信息来源:洪湖市攻坚办 | 发布时间:2020-08-14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帐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2)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荆州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和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还存在压力传导不够、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

二、整改目标

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确保责任层层落细落实,履职尽责到位。

三、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及时研究分管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察督办、考核评价、奖惩问责。市、镇(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各部门每年将落实情况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3.强化目标考核。优化考核评价机制,整合优化生态环境各项各类考核,坚决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全面推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5.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规定》和《湖北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终身追责。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洪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洪湖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洪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并成立了书记市长为组长的洪湖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市“四大家”领导按联系乡镇分工,督办各乡镇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2.近年来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四大家”联席会议形成了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工作议题的长效机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察督办、考核评价、奖惩问责。

3.制定并印发了《洪湖市2019年乡镇办区、市直单位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文件,进一步优化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从2018年的21%提升到23%,并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优表彰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提拔重用交流干部时,主动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4.严格落实追责问责,2017年以来,我市因环境保护整改不力、不作为等问题共问责45人,其中党纪处分24人,组织处理21人。2020年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洪湖市港航管理局在长江非法码头整治中工作研究不够、组织不力”问题,给予4人政务处分、1人诫勉谈话处理。

五、今后工作打算

我市已完成此项整改任务,并将长期坚持。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8月14日-2020年8月20日,共7天)向洪湖市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反映。

电话:0716-2430979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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