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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9) 整改情况公示
信息来源:洪湖市攻坚办 | 发布时间:2020-07-28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帐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9)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环保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与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是全省地市级环保机构中唯一的非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执法单位,监利县和江陵市环保局人员分别为事业和参公编制;同时,有的环保部门混编混岗现象较为突出,荆州市环境监测站近30%的监测人员借调市环保局和其他二级单位,且大多从事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上述问题影响到各项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整改目标

科学合理设置环保机构、队伍,打造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队伍。

三、整改措施

1.按照省、荆州市的统一部署,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按省改革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机构及人员调整。

2.规范人事管理制度,解决环保部门混编混岗等突出问题。

3.建立环保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保障环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完成情况

根据上级环保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对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进行冻结,完成原洪湖市环境保护局上收工作,所属事业单位各项数据统计工作已完成并上报,并于2019年7月完成挂牌。现已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环保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妥善处理了全市环保系统混编混岗工作。

我市已完成该项整改任务。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3日,共7天)向向洪湖市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716—2430979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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