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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44) 整改情况公示
信息来源:洪湖市攻坚办 | 发布时间:2020-07-02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帐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44)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加强长江岸线管控,加快推进沿江重化工企业整治,铁腕打击企业偷排乱排等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违法违规设施和非法排污口,大力开展长江岸线复绿工程,有效提升长江沿岸岸线生态修复水平。

二、整改目标

加强长江岸线管控和陆源污染防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提升长江岸线生态修复水平。

三、整改措施

1.加强沿江重点行业整治和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对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范围内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进行依法整治。

2.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20年以前所有工业企业务必建设规范的排污口,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对废水重点排放企业,务必按要求建设尾水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实时监控。

3.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合监管的港口和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港口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完成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依规处置。2020年底前,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对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限期淘汰。

4.进一步加强长江岸线生态复绿,确保应复尽复。

5.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洪湖市长江岸线管理员实施办法》,采取网格化管理,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完成情况

(一)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敏感区域范围内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违规企业进行搬迁整治;

(二)400吨以上船舶已按要求加装污染物处理及储存装置;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港口船舶垃圾接收等设施建设;

(四)长江岸线非法码头已完成生态复绿;

(五)全面落实长江岸线管理员制度,加强长江岸线巡查。

我市已完成该项整改任务。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8日,共7天)向洪湖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联系人:陈猛;联系电话:0716—2422220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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