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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反馈意见(省序号32)整改情况公示
信息来源:洪湖市攻坚办 | 发布时间:2020-07-02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帐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省序号32)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加大非法侵占长江岸线问题清理整治力度,增强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

二、整改目标

加强长江岸线管控和陆源污染防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提升长江岸线生态修复水平。

三、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运用好长江岸线管理员制度,加强长江岸线日常巡查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建设长江岸线视频监控系统,“技防”和“人防”双管齐下,将长江岸线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二)推进岸线清查整治工作。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违法违规占用长江干线岸线情况开展清查整治。对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按照拆除取缔、规范管理和补充论证并加以整改等三类进行整改。对明确需要关停、拆除的设施,予以取缔拆除。

(三)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建立完善港口和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2020 年底前,港口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依规处置,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对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限期淘汰。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船舶防污达标改造。开展防治船舶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增强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

四、完成情况

(一)建立了岸线管理员制度,督促乡镇区办、相关部门建立巡查机制,共同强化长江岸线监管。

(二)对长江干线岸线违法违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整治。

(三)船舶污染物收转运船建设已完成,并推动运营。

(四)启动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建设。

我市已完成该项整改任务。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8日,共7天)向洪湖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联系人:陈猛;联系电话:0716—2422220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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