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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9)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序号29)
要切实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整治要求,推动磷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二、整改目标
严格控制沿江重化工及造纸企业,修订完善化工行业发展规划,严控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提高化工产业准入标准和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
三、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严格整治范围,从严落实整治要求。
二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优化化工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整体竞争力。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化工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针对反馈意见整改销号指出的问题,市发改局与市科技和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组成专班,对全市长江及支流开展了排查,我市无违规重化工、磷化工及造纸企业。
2、根据《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我市在新滩经合区设立了化工园区,省发改委聘请的第三方相关专家组对我市新滩经合区化工园区再次进行了检查,基本通过考核验收。
3、按照《洪湖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实施方案》,我市已经完成了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目标任务。
4、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修订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坚持有序发展。
五、今后工作打算
我市已完成此项整改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计划。严禁上马重污染、高能耗项目,严禁审批此类项目开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环保要求的项目严禁落户洪湖,我们将严格落实绿色发展,保守生态红线。
联系方式:
直接责任人:陈 洪 电话:0716-2422668
承 办 人:吕志良 电话:15827719823
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