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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 发布时间:2022-08-1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推进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本监审。

第三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或者没有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四条 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由本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成本监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承办。

第五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行业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三年。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启动建议,由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制定价格职责的处(科、股)向成本监审机构书面提出。收到启动成本监审建议后,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确实有困难的,报经本部门成本监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相关处(科、股)说明具体原因,并协同开展成本调查。

对经营者众多的行业,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选取代表性经营者,应当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卷宗存档等程序。

第七条 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需要提供的资料、开展实地审核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监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同一监审项目涉及多个经营者的,初审时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经营者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经营者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书面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止当次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披露应用。

第九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派出监审组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监审表、年度财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对取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成本审核。《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行业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有审核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尚未规定审核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行业平均水平等进行成本审核。

成本审核意见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内容包括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调整金额、调整的依据及理由等。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依据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对经营者所提异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告知经营者。情况复杂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复审。经复审仍有异议的,在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成本监审的程序、成本审核的方法及标准等进行集体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当根据集体审议意见起草成本监审报告,按照本部门公文处理规定报成本监审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定调价机构。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成本监审项目、监审依据、监审程序、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成本监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以及成本核定表等内容。

第十四条 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公布制定价格的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

成本监审卷宗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通知、经营者报送的资料、成本监审报告(复核结论),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各种文书及所附材料,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会议纪要(记录)等。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接受上级委托或者下级请求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委托下级开展实地审核等工作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监审对象、监审范围、监审期间和提交实地审核报告的期限等事项;对受托人提交的实地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论。实地审核报告应当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内容与成本监审报告相同。

请求上级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的,请求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接受请求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或者派员参与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由请求人出具。

第十七条 对重大成本监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统筹整合系统力量,组织开展交叉监审或者联合监审。交叉监审、联合监审的监审报告,由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的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成本监审。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成本监审,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监审组开展工作。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和工作纪律建设,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开展成本监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监审工作中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服务政府价格决策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物价局印发的《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鄂价成〔201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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