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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营商办〔2021〕9号—关于印发《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洪湖市营商办 | 发布时间:2021-05-11

关于印发《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区)办:

经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工作,根据《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荆营商办发〔2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范围为各类信息、宣传稿件、工作经验总结、理论研究、工作创新等。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市直部门、各乡镇区办。

第四条根据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任务。

(一)优化营商环境各成员单位中,《洪湖市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洪发〔2020〕8号)中11个专项小组的牵头单位每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1篇,每个单位全年在《洪湖市优化营商环境简报》采用5篇,其他责任单位每半月报送信息1篇,每月报送宣传稿件1篇。

(二)各乡镇区办每月报送信息、宣传稿件1篇。

第五条考核采取累计积分和扣分相结合进行,分为基础考核和质量考核。

(一)基础考核满分为50分,实行扣分制。市直部门、各乡镇区办完成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不加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二)质量考核实行加分制。计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质量考核计分标准。

(一)信息计分标准。

1.中办国办信息采用单条计20分,国家部委采用单条计10分;

2.省委省政府信息和省营商办简报采用单条计5分;

3.简报被省委省政府领导签批肯定的单条加计3分;

4.省委《政策》杂志《湖北日报》理论文章采用单条计10分;

5.市委市政府信息和市营商办简报采用单条计3分;

6.简报被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肯定的单条加计2分;

7.《荆州纵横》杂志、《荆州日报》理论文章采用单条计6分。

(二)宣传稿件计分标准。

1.《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级传统媒体采用,单条计10分;

2.学习强国、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中央级新媒体采用,单条计4分;

3.《湖北日报》《湖北新闻》等省级传统采用,单条计6分;

4.长江云、湖北日报网、荆楚网等省级新媒体采用,计2分;

5.《荆州日报》、荆州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传统媒体采用,单条计3分;

6.荆州日报APP、荆州新闻网、云上荆州APP和无线荆州APP等市级新媒体平台采用计2分;

7.今日洪湖、荆州日报洪湖版、云上洪湖APP、广播《洪湖之声》、电视《洪湖新闻》等县市级新媒体平台采用计1分;

8.党报版面以上头条或超过800字加计3分,《湖北新闻》提要或单条超3分钟的加计2分,《荆州新闻联播》提要或单条超3分钟的加计1分。

(三)同一信息、宣传稿件被不同级次批示、采用的,分别以批示、采用的最高级次计分。在次年被批示、采用的,列入次年考核范围。

(四)工作经验在国家复制推广的加20分;省级复制推广的加15分;承担省营商办宣传创新项目、重点调研课题被采用加10分;承担市营商办宣传创新项目、重点调研课题被采用的加5分。

第七条信息、宣传用稿情况,每月的次月3日前汇总上报,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信息宣传考核结果纳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每月通报计分排名。

第九条年底评选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若干名,予以表彰。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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