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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指引
信息来源:洪湖市司法局 | 发布时间:2020-08-28

导     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编委会成员 

编委会主任:刘富琼

编委会执行主任:孙  文  江  露  叶天杰  吴立斌  尤  咏

主       编:杨  磊

副  主  编:叶  为

责 任 编 辑:白德平  倪安国  黄  敏  杨  芳  叶  萍 

                                编撰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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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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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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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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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斌

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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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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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磊

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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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为

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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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德平

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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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安国

洪湖市司法局

13607214655

黄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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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846908

杨  芳

洪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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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萍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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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湖市“律师六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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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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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  杨

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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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

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

13886645138

陈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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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7032857

刘卫东

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

13886611123

余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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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7267545

宋先华

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

13797313600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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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7036766

文  浩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18608612228

王运年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13451232468

李银海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13339741511

高  明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15090719049

 

目    录 

一、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问题权威解答

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

四、《洪湖市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问题权威解答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权威解答。

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什么还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问:《条例》出台对优化营商环境有何重大意义?

答:据了解,目前其他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有的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划安排、实施计划等文件。因此,制定《条例》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出台《条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义,就是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条文本身,还在于《条例》必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稳定预期、提振信心,这种作用更具有基础性和持久性。

问:优化营商环境涉及面很广、因素非常多,《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二是找准立法切入点,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避免面面俱到。三是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都力求有所回应,为相关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目标指引。四是把握好《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规范,明确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统领性规定为主,不规定流程性内容,不创设具体行业、领域的管理制度。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是持续深入的过程,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条例》为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间。

问:《条例》对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明确,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着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一是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法律支撑。二是强调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强调为市场主体维权提供保障。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方面,《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竞争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明确了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二是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三是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这些制度设计,再一次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国家对于全面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问:目前,市场主体反映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够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条例》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答: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条例》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并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使“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则。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四是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

这些制度设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推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切实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增便利。

问:公平公正的监管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条例》对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条例》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一是推动健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和响应机制,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推动解决困扰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实现从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合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二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推动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要求行政执法应当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这些制度设计,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创新,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对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作了哪些规定?

答: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针对法规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新出台法规政策缺少缓冲期,企业对政策环境缺乏稳定预期等突出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着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一是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二是增强法规政策实施的科学性。明确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加大涉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法规政策,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这些制度设计,将有力提升法规政策制定的公开透明度和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市场主体对法规政策变化的反应和调整能力。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加强《条例》的学习,全面掌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对现行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对《条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切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条例》出台为新的起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把营商环境打造成为湖北疫后重振、浴火重生的金字招牌,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做到“十必须十不准”。

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实行清单管理、“一网通办”,推广“一事联办”,按法定和承诺时限做到审批服务“零超时”;不准超出清单审批或者以备案等形式搞变相审批、要求可全程网办的事项到现场办理。

二、所有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证照材料必须依法共享;不准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政府部门可以共享的证照、重复填报提交相同材料。

三、所有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必须全部开展“好差评”,对差评100%限期整改并反馈;不准敷衍应付整改、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四、所有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做到“零收费”,政府定价收费、涉企保证金严格实行清单管理;不准超出清单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擅自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拖延返还时限。

五、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准擅自提高准入门槛,搞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

六、所有涉企会议、调研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归口报批管理,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除走访服务企业或企业家履行社会职务职责外,一个月安排同一家企业参加会议或到同一家企业调研不超过一次;不准随意安排涉企会议、调研,硬性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或陪同调研,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七、所有涉企检查必须实行清单管理并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大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异地转办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税收违法检查外,对同一家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准随意调换受检对象、检查人员,在清单之外增加检查事项。

八、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不准对新业态、新模式简单否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九、所有政府依法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100%兑现、履约;不准“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更改合同,拖欠企业账款,损害政府公信力。

十、对所有企业和群众实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必须实行首办负责、100%限期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不准互相推诿、故意拖延、逾期不回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欢迎通过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12345热线电话举报。 

 2020年6月10日

洪湖市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荆州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打好疫后重振的民生保卫战、经济发展战,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荆州市大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荆发〔2020〕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推进关键领域改革再突破、创新再深入、政策再完善,使市场环境更加宽松便利、政务环境更加规范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平完善,为企业发展当好“店小二”,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打造荆州最优、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打造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

1.优化企业登记全流程。

(1)实行企业开办“5210”标准,实现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社保登记5个事项,一表申请、一窗发放2个环节,1天内办结,免费提供一套印章,推出免费复印、免费双向快递等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费用”。

(2)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区加强宣传、引导,实现零纸张、零见面、零收费,争取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达到90%以上。

(3)提升企业变更登记与注销便利度。对企业注销流程、材料规范、条件时限等实行清单式指引,实现提交材料精简40%以上、办理时间压缩60%以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实现即到即办。

(4)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印章制作、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年报等环节的应用,在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涉企服务高频领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在线获取或调用等方式共享申请人的登记、许可、备案等信息,逐步实现共享复用、在线互认。

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重整审批体系、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促进跨部门、跨层级、全过程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协调统一、深度融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2)积极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市发改局牵头在洪湖经济开发区和新滩经合区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性评价,实现多评合一、成果共享、结果互认。

(3)推进“标准地”改革。推行“地等项目”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拟征收地块进行前期收储,申报转用指标拟定、控制性指标及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等“标准地”出让的相关条件形成“地等项目”的局面。

(4)创新项目审批方式。实行施工、人防、消防联合图审,实现施工图无纸化申报和网上审查。探索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实行承诺制办理。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图纸施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6)推进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改革,实现“多验合一”。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合并为联合验收一个办理环节,统一竣工验收材料和标准,实行建设单位一次申报、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审批管理方式。

3.提升获得电力便利度。高压办电减为申请受理、方案答复及外线施工、办理接电3个环节,低压办电减为申请受理、办理接电2个环节,符合直接接入条件且无工程的小微企业低压供电1天极简报装。10千伏单电源高压用户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用户自建工程),低压非居民用户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无外部工程的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居民用户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中心城区10千伏单线电力杆线迁改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低压接入和强电杆线迁改费用下降10%。全市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再压减10%、不超过13.7小时;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逐步提升到160千瓦。

4.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服务。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鄂汇办”APP等平台,提供用水用气报装“不见面”服务。

(1)实行用水“321服务”。市自来水公司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已设立接水报装窗口。现用水申请人可进入“洪湖市自来水”微信公众号、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报装资料,自来水公司收到用水申请表后,电话联系用水申请人并上门踏勘做施工方案,进行用水安装。报装安装流程正常为3天,用水申请人需要到自来水公司办理的环节为2个(用水申请、签订施工协议),1项材料为用水申请人按不同类别用水业务准备报装资料。

(2)实行用气“310服务”。洪湖中燃在用户报装过程中进一步精简用气申报材料,压缩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全力实现报装、安装、点火通气“零跑腿”。正常流程为3天内完成客户报装申请、现场踏勘签合同、验收通气;1个材料即可。

5.提升金融支持便利度。

(1)落实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支持企业的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积极申报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实“行长对接厂长”、“金融特派员”等金融服务制度,实施专项信贷纾困和融资支持,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

(2)确保企业融资规模稳步增长。持续深化政银企合作机制,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信息服务体系,借助荆州市金融服务网络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升企业首贷率和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占比,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信贷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力度。

(3)稳定贷款到期市场信贷供给。落实金融机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持续解决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愿贷、不能贷、不敢贷”的问题,各银行机构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延迟还款期限和调整还款方式等途径加大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

(4)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降到1%以下,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保合作,增加担保投入,扩大担保比例,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力度。

6.提升纳税便利度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次数,压减涉税事项办理时间。纳税人年纳税次数平均不超过6次,企业年平均纳税时间进一步压缩10%,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加强涉税政策宣传辅导,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减税降费工作,构建分类分级、智能高效的新型纳税缴费咨询服务。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优化“网上办”、“移动办”、“自助办”、“邮政代办”等办税方式,继续减资料、减环节、减时间,实现90%以上涉税(费)事项网上办理。

(2)降低和规范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清费减负,规范整治涉企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清单、收费标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严格落实各项涉企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探索开展分类分级定价工作,形成统一的价费体系。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将2020年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的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9月30日。

7.提升劳动力服务便利度。扩大“一网通办”就业服务接入事项,进一步优化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流程,落实企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及就业补贴政策。优化企业招聘与职工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缓解“招工难”问题。完善人才培育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8.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推进“非禁即入”落细落实。进一步消除市场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快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支持体系建设,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打破行政性垄断。年底前对新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率达100%。

9.创新招标采购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100%,推进符合条件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上线运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招标投标采购“绿色通道”,予以优先保障。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做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曝光率100%。

10.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严格禁止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对待。推进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深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营造规范高效的政务环境

11.提升“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成效。

(1)加强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修订完善《洪湖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分类梳理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网办清单,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实现100个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

(2)拓展服务方式,实行集约服务、套餐服务,在事项标准化、颗粒化的基础上,推行场景化“一件事”政务服务,开发上线5个高频办理的“一件事”主题套餐,实现“一网通办”,改善企业群众网上办事的体验感。

(3)深化“一窗受理”、“多证联办”方式,精减办事资料、缩减办事时间,明确审批通道唯一、审批地点唯一、审批人员唯一“三唯一”,巩固“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效。

(4)设立公用事业综合受理窗口,将水、电、气、宽带通信等设施报装嵌入建筑工程审批关键流程,实现与项目报建同步受理、统一审批。

12.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

(1)建立完善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进各类业务专网与政务服务网对接连通,确保“应进必进”、“宜统尽统”。

(2)加快大数据运营中心建设步伐。完成电子证照、政务信息全量历史数据入库,增量数据及时更新入库,实现数据实时全量共享。

(3)加快电子身份应用。提高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度。在企业管理、社区事务受理、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推行电子印章应用。为企业提供带有签章和防伪水印的电子档案查询、拷贝服务。

13.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

(1)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全面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流程整合为申请受理、交费领证2个环节。一般登记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控制在2个工作日以内,手续齐全的小微企业登记即来即办,对抵押注销、查封、更正、异议、换证等登记即时办结。

(2)探索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3)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按需归集率100%、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中的应用率达到100%。

(4)有序推行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探索“水电气过户一体化”试点工作。

14.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清理压减各类审批和许可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照后减证”和“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15.实行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整合优化水电气报装外线施工办理程序,实现许可环节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一般水电气接入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穿越城市道路不超过15米、线路长度不超过200米的水电气接入工程采用告知承诺备案制。

16.清理规范许可证明事项。清理简并资格资质许可事项,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全面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17.健全服务沟通机制。充分运用“12345”服务热线和“好差评”系统,畅通企业诉求和权益保护的反映渠道,建立“1个工作日签收、一般问题4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0个工作日办结”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平台全面开展“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机构、平台和人员全覆盖。提高“百名干部进百企”活动质效,建立线上服务平台,形成问题收集、分类、转办与督办工作闭环,并在网上公示办结情况、办结率。

(三)提供公平完善的法治环境

18.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企业违约毁约。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行动,加快清理政府机关拖欠企业债务,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100%兑现、履约,实现政务失信100%治理。依法依规实施政务公开,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丰富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内容,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19.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和“信用承诺+容缺办理”机制。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鄂汇办”APP、信用湖北及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落实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一般违法行为,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经申请撤销公示,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

20.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依托省监管平台,做好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公示工作,许可、处罚等涉企监管信息及双随机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同一企业的多个监管事项,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严格涉企检查、评比管理,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等情况外,其他各类检查评比全部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随意实施行政检查,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

21.提高合同执行效率。完善用好多部门“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持续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威慑力,提升合同自觉履行率。

22.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等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年。加大2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结力度,实现1年内98%清结,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2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创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开展专利快速维权,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快速办理。

24.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强化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共享计划,建立法律服务顾问团,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依法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收益权等合法权利。

25.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审慎采取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企业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消防、工商、质检、食品安全等领域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成立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按分工牵头负责,牵头部门强力推进,协同部门全力参与。各部门参照成立相应机构,扛起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为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要亲抓亲管、常抓常管,更多到一线、到企业、到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流程管理,落实责任分解,定期考核通报。

(二)加强督办,强化考核。采取“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方式,参照湖北省、荆州市考核指标、考核时间节点定期通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约谈工作落后的单位。把市场评价作为第一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部门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党建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项目,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激励鼓励广大干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对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优化营商环境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强化执纪监察,将营商环境纳入巡察、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季度督查的重要内容,着力整治“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现象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市宣传工作重点,集中开展正反两面典型案例宣传,公开曝光搞形式、走过场,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警示教育的镜鉴作用。抓好政策解读、企业群众办事流程图、办事指南设计及示例等工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建言机制和问题投诉举报机制,鼓励企业、群众参与监督营商环境建设,形成“人人是环境、人人抓环境”的优化营商环境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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