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一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经县级市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造、翻建预算造价表;
4.抵押、质押相关资料;
(1)用房屋抵押的,提供自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龄超过30年不准予抵押;
(2)用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出质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公积金出质比率为1:1;
5.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书;
6.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离异的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证明;
7.工程进度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现场察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记录。
8.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